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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告

      2009-04-02

200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告

 

附件:1、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2、2009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加分申请表

3、200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xls

4、200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xls

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全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考计划

全省计划招考法院工作人员392名,招考检察院工作人员323名:

 

地区

计划

地区

计划

地区

计划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可查询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hnjcy.gov.cn)。市州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招考职位和条件,还可见市州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或简章。

二、报名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4月17日至1991年4月17日期间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职位,以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学历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学历可以放宽到中专。

(5)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如在资格复审时发现所填报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一律取消资格。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在县(市、区)直属机关工作过的人员,报考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其中在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过的,报考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6)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试用期满已转正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在职公务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报考。

2、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4月7日至4月17日。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请直接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缴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资格初审分别由省市州人民法院、省市州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进行,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4月8日至4月20日,通过审查的考生于4月22日前完成缴费,完成缴费的考生于5月5日至7日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4月18日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相关资料原件审核在面试阶段组织实施。

3、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考务费,每科50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可减免其考试考务费用。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4月21、22日带上述凭证到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地址: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大院电教楼104房,咨询电话:0731-2218504)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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