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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2011年第13期:三大诉讼法修改的新期待

来源:《半月谈》   《半月谈》记者   2011-07-13

半月谈2011年第13期:三大诉讼法修改的新期待

本刊记者

近日,来自高层的信息显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启动修改工作。这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牵动高层,也为百姓所关注。

15年后刑事讼法修改的新期待

1996年刑事诉讼法经历了首次大修,但随着余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广受关注,随着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积累、认识不断深化,修法呼声再起。

关于此次刑诉法修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表示,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和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相衔接。

田文昌表示,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现在大家关注比较多的问题,这个问题与沉默权有关系。另外,证人出庭的问题、律师会见与阅卷的问题、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人伪证罪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也都比较受关注和期待。

专家表示,证人出庭问题必须解决。如果证人不出庭,那么证据就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将没有办法质证。

还有一个就是二审开庭的问题。现在二审只是进行书面审理。田文昌认为,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就不能称之为审判,是属于审查活动。审判如果不具有质证、辩论、交叉讯问等环节,那就失去了法庭审理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保证公开公正。此外,大家普遍关心的还有讯问嫌疑人(被告人)时代理律师在场权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曾于2010年7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从法律效力和意义上讲,上述规定显然不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提并论。

保障当事人能够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007年,民事诉讼法主要在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大家也是充满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本次民诉法修改,要重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首先就是“起诉难”。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排除了公益诉讼、排除了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其他适格原告。

在强调当事人负责举证的基础上,同时要重视和强调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能。同时,通过诉讼体制和诉讼机制的改革和优化,使法院的审判不仅能够独立进行,而且能够轻松进行,防止和避免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要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

汤维建认为,本次民诉法修改除了需要将强制执行程序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外,还需要考虑对执行权进一步进行权力分离,即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开来。

关于恶意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表示,这次民事诉讼法迫切需要修改的地方之一就是要加入防止恶意诉讼的规定。要理顺调解与审判的关系,防止和避免以判压调,同时防止和避免以调代判,坚决杜绝盲目追求调解率。

“民告官”之难如何破解

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的司法监督途径,也是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渠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表示,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行政纠纷,对某些行政行为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以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外,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勇说,随着形势的变化,行政诉讼已经具备使用调解的条件。从世界范围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肯定了在行政案件中适用调解程序的必要性。“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一些行政法律关系简单、合法性审查要件明确、事实争议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行政案件,可以启用“简易程序”。

专家表示,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如果每一起案件都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很容易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同时,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已经有多年实践,这也为行政诉讼在这方面提供了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不可诉。”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随着抽象行政行为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应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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