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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B类试卷(含答案解析)(4)

来源:2008年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B类试   本站编辑 婷   2009-04-01

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本题考查有权决定限期治理的部门。《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是由有关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来决定,而并非是由环保主管部门决定的。

2.C【解析】既然提到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说明公共责任的一种任务。

3.A【解析】推动社区建设是为了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这一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因此从整体上看是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4.D【解析】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有三类: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人所属国。如果三类国家同时请求引渡同一罪犯,原则上由被请求国决定把罪犯引渡给哪个国家。本题中正是多个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要求引渡,因此D项正确。

5. C【解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A【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这条规定和刑法原理,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可见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成立累犯。

7. C【解析】根据《刑法》第70、71条规定,应对漏罪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即将第一判决确定20年有期徒刑和漏罪盗窃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按照第70条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此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与行为人所犯新罪逃脱罪的3年刑罚按照第69条确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8. C【解析】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至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凶器,在所不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可见,本题中的行为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9. 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开庭审理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0. C【解析】本题考查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几种情形的区别。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因此不能使用于原告死亡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从上规定可知,如果原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诉讼;如果原告死亡有继承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则应当终止诉讼。

 11. D【解析】本题考查肖像权。《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虽然福利彩票最终的目的是用于公益事业,但发行彩票本身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故符合侵害肖像权的两个条件。其他几种情形都不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12. 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3. A【解析】A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据此,公司增发新股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由银行代收股款。

 14. A【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应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没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广泛,如没有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权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15. B【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除非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否则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未提到C公司属于这种情况,C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可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A公司要求付款。故本题答案为B。

16. C【解析】应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而不是共产党。

17. B【解析】村民居委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故本题答案为B。

18. B

19. C【解析】具有行政职业特征的、约束行政管理主客体之间以及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道德准则与道德规范被称为行政道德规范。

20. B

21. D【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依次,题中A、B、C均为必备条件,而D项不是必备条件。

22. C【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D【解析】行政职能体系的合理配置最根本的是实现政府行政职能转变。

24. A【解析】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25. B

26. B【解析】此题考查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问题。《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7.D【解析】本题考查拘传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法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从以上规定可知,本案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要对其进行拘传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只进行了一次传票呼唤,因此不能进行拘传。

28.D【解析】《刑法》第100条规定:偷税行为采取的手段包括四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据此,D项构成偷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论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据此,B项不构成偷税罪。

29.A【解析】本题考查融资租赁物至损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所以该民事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

30.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裁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案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不定项选择题

31.CD【解析】房地产转让时的产权变更程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32.AC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B项错误。

放置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C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D项正确。

33.B【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收发员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的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34.A【解析】单方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要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35.BD【解析】本题考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是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标准,其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在于: 1、调整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特定的;后者所规范的事项和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2、能否反复适用。前者只对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一次有效,对他人没有约束力;后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反复适用。3、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影响;后者则是间接影响,要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其目的。

36.AD【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法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的购销合同采用送货方式履行,因此应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被告住所地即甲地法院和货物送达地丁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法诉讼意见》第19条规定:

37.BC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可知,A错误,B、C正确。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D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38.ABC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53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39.ABCD【解析】(1)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乃抛弃所有权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赠与关系则须受赠人为特定的相对人,因而A不正确。(2)乙是占有人,并使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所以B不正确。(3)甲因符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与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故C不正确。(4)奇石配一个基座,还不能算是加工,故D项不正确。

40.AB【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被拒付时追索人的范围。《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选项A、B当选,因王某先背书给贾某,后贾某虽又背书给王某,但王某仍是贾某的前手,故当该汇票被拒付时,贾某不须向王某承担汇票的债务责任。贾某不承担责任,其保证人也就不承担责任,选项C、D排除。

41.BCD【解析】A错,中外企业“同场竞技”将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42.AB【解析】材料强调民营经济的作用,所以选A、B。C错,我国就业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

43.BC【解析】A错,正确的说法是只要认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它就具有能动作用。D错,认识的根本任务是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

44.BCD【解析】曾子的话强调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A强调客观条件,排除A,选BCD。

45.AB【解析】C本身有误,预见是意识,意识不能起决定作用。D与材料的内容不相符。

 46.AD【解析】本案中,甲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却把合同标的发包给别人,因而发生甲与村委会之间的争议,因此选项A正确。在村委会已同意乙等以把原由甲承包的苹果树转包给丙后,甲仍以其与村委会合同未到期为由,抢摘苹果500多公斤,构成对丙财产的侵权,引起争议,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对于乙与丙之间的转包关系,双方并未对此产生争议,因而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甲抢摘苹果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不是对村委会的侵权,村委会在与甲合同有效期内收回果园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甲与村委会之间不构成侵权关系。选项B和C都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AD是符合题意的选项。

47.B【解析】依民事诉讼法之理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履行之诉这一说法。乙等6人的诉讼请求应属于给付之诉。选项B正确。

48.A【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的当事人。在乙等6人与村委会的诉讼中,甲对双方争执的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乙等6人的主张,又反对村委会的主张,因此,法院应将甲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9.D【解析】参见《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50.AB【解析】参见《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的相关规定。 51.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裁决达成方式问题。依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本题选C、D。

52.AC【解析】本题考查代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合同法》第16条规定,“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乙丙非共同被告。

53.AB【解析】本题考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A、B符合上述条件。

54. AB【解析】本题考查行使代位权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由此,A项正确。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此,B项正确。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本题中,甲丙之间非互负债务,不符合行使抵消权的条件。

55.A【解析】代位诉讼胜利后债务的清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56.A 57.B【解析】协和飞机的研制,主要是因为科技的进步,象征着人类对科技的无限信心与期望,代表了欧洲人在尖端科技上不愿落后于美国的决心。

58.C【解析】英法两国政府唯一能控制的是英航和法航购买协和客机,其他三项都是不可控因素。

59.D【解析】这说明决策既受主管影响,又受客观影响,管理也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

60.A【解析】A是根本原因,其他三项是次要原因。

61.AC【解析】顾客住店时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

62.AD【解析】丁先生可以获得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3.B【解析】虽然宾馆将笔记本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指责。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64.B【解析】店堂告示属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5.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权取回笔记本电脑,但必须返还宾馆给付的赔偿金。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因为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过赔偿,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宾馆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笔记本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而保有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66. 【解析】

重庆市政府通过的《暂行办法》实行官员问责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了行政领导者的行政工作责任.行政领导者的行政工作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自己的岗位责任即行政领导者担任某一职务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尽的责任.行政领导工作责任的具体内容有:

(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

(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行政决策,决定公共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

(5)负责对本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6)做好协调工作.

67. 【解析】

行政领导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责任.政治责任一般是由直接或间接选举的行政首长对国家宪法和立法机关以及对公众负的责任.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背或触犯有关法律所形成的责任,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轻重不同,受到法律的处罚与制裁.这是行政主体与管理对象发生的法律关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时,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责任.行政责任是一种管理责任.

(4)道德责任.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恪守行政道德和社会道德.如果违背了行政道德和社会道德,将受到处分.在案例中,所欠缺的是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即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因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或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导致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以及所应受到的谴责和制裁.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责任.要增强官员的责任心;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习;有利于整肃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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