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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评:“三三制”能否领衔全方位房改

来源:申论时评   gkz6   2010-03-19

  “三三制”构想不应局限于具体的政策建议,而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公民的基本住宅权利,并全面革新房地产管理体制。


  据报道,由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二次房改”议案,已被列入本次人大会议的正式议案。在这份议案中,主张由政府主导提供房屋住房服务,供应对象是城镇人口和中等收入家庭,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


  媒体报道显示,“二次房改”被列入正式议案引发了网友热捧,很多人都期望议案能够早日变成现实,并因此彻底解决无力买房的困境。笔者同样期望“二次房改”能够切实推行,但在此时仍然要提醒大家,议案从文字走向现实法律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二次房改”是针对1998年住房体制改革而来,彼时改革的要义就是要用市场手段解决福利分房的不足。“首次房改”基本建立起了商品房供应体制,但是负面问题也越来越明显。集中而言,就是房价之高已经远远超越了公众的承受能力。公众对“二次房改”的期盼,也正是希望能够借此打压房价。但实际上“降房价”的盼望低估了“二次房改”的深刻意义,在笔者看来,“三三制”构想不应局限于具体的政策建议,而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公民的基本住宅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全面革新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体制。


  在立法角度看来,住房问题首先要确定公民之于住房的权利。对此,始终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大多是以诸如“居者有其屋”、“住有所居”等模糊性字眼描述。房地产相关法律建设的缺位是产业乱象的根源所在,由于没有权利和责任的严格界定,导致究竟政府应该承担多大的住房供给责任也无法确定。其结果就是,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时常变化、政府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而公众的住房需求也就始终无法得到稳定保障。


  而从海外市场经验看,以立法来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是产业走向规范的必然路径。美国就曾出台大量法律保证国民享有基本居住权,1949年国会通过了《全国可承受住宅法》,明确提出让每个美国家庭都能够承受得起一套环境适宜的体面住宅。此后又通过了《住宅法》、《国民住宅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明确政府的任务是“改善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条件”,而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就是以落实《住宅法》为其行政职责。


  当下,以“二次房改”议案为契机,为最终推动《住宅法》出台奠定了基础:房地产建设供给模式基本成熟、房产调控经验累积较为充分、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落实、《物权法》等现行法律已经出台等。以此而言,笔者的确期望中国房产立法的“春天”能早日到来,但仍需提醒的是,我们不能因此而盲目乐观,鉴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以及现实利益体制的制约,这一过程或仍将漫长。


  其一,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正式议案也只是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但与法规出台并没有必然性。因此,“二次房改”虽被列入正式议案但并不等于已进入立法计划和程序中。


  其二,从“二次房改”议案的具体内容看,仍以操作性建议为主,其中不乏创新性建议,但却难以承担《住宅法》蓝本的功能。我国住房问题需要体制深处的革新,“就事论事”的政策建议固然重要,却难以从制度上破解既有难题,对此仍然需要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实质性推动,其中的核心是如何判定住房的公共产品属性。


  其三,房产立法需要协调利益关系,至少包括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问题、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分配问题、既有商品房所有者利益补偿问题、房屋建设供给模式问题等。


  凡此种种,都是推动房地产业立法最终走向现实的必由之路。这一过程或许的确漫长,但我们仍然要抓住每个机会去努力推动,“二次房改”议案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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