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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评:网上交易监管重在完善规则非抬高门槛

来源:申论时评   gkz6   2010-07-02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指导意见表示,自7月1日起,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一方面将核查网店真实身份;另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将被认定为对网络交易负有管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网络交易的监管重点将锁定为网络交易平台。对这则消息,不少媒体将其解读为“网店实名制”,进而对可能随之而来的网店征税表示了担忧。就我对这一举措的理解而言,这种解读可能是有所偏差的。


  网络交易的兴起,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可能还没有为我们所充分认知。经济学创始人斯密在他现代经济学奠基性著作《国富论》的开篇就讲明了一个道理:分工的不断深化是经济效率提高的源泉。但伴随着分工不断深化,交易频率会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交易费用的不断增加,这就构成了制约分工深化的阻碍因素。张五常教授曾有一个估算:香港的交易费用占其GNP的80%。故而推动经济增长,一方面要不断促进分工深化,另一方面又要不断降低交易费用。网络经济之所以在过去十来年取得了令人震惊的成长,其原因就在于,网络交易在促进分工和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有数据表明,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其中交易额最大的淘宝网共有1.7亿注册用户,2009年交易额突破2000亿元大关。当然,网络交易在极大地增加了交易频率的同时,其自身的发展也面临一些困境,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不免滋生了大量的交易纠纷,保障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管理部门深入到对具体交易、具体网店的监管之中。去年获得诺贝尔奖的威廉姆森教授有过一个经典分析,他指出,如果交易品种的专用性不是很强、即交易品的通用性程度很高的话,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的交易方式就是市场机制,即便因此产生交易纠纷,建立一个第三方监管机制就可以化解这些纠纷,而无须设立专门性的监管机构。根据这一理论,网络上如果交易的是普通商品,其监管职能完全可以界定给网络交易平台,大宗商品产生的交易纠纷,才需要具有公权力的监管部门介入。在我看来,工商总局此次强调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是一种正确的监管思路,符合凡是市场能自行解决的即应该交给市场的监管原则。


  在传统经济形态下,进入分工链条并不那么容易,即便是开一家小店,也要进行不菲的投资,这导致很多资金实力不够、劳动技能不强的人没有机会进入分工链条。网络交易的兴起为这些经济实力最差的社会阶层提供了进入分工链条的机会,他们只需购买一台电脑就可能成为一个小老板。这个群体的就业机会逼仄,网上交易为他们提供了难得的就业机会,他们对盈利的要求不会太高,这就大大降低了网上交易的价格,从而进一步催生了交易的扩展,带动了生产和投资的扩大,这些不起眼的小店由此为经济繁荣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与缴纳税收所做出的贡献并无二致。


  因而,网上交易监管,对这个小店群体而言,应奉行“放水养鱼”的思路,监管部门要做的,是建立更完善的网上交易规则,来保障他们的生意能够顺畅进行,而不应该以监管的名义对小店群体设置过高的经营门槛,在他们发展壮大以前,也不应该对他们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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