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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评:应尽快确定公积金的贷款主体

来源:公积金的贷款主体   gkz6   2010-08-09

    8月5日,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北京等28个城市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8月6日《京华时报》)

    就我个人意愿来说,我非常乐意将自己所属的那部分公积金拿去建保障性住房,因为闲着也是闲着,既然政府拿不出足够的钱为穷人建保障性住房,我又何必以公积金为我个人所有为由拒绝贷款建房呢?当然,表示愿意是一回事,表示担忧又是另一回事,毕竟那是自己的钱。从个人权利而言,我有权对如何使用公积金表达自己的意见。

    因为是试点,此项制度在试行之初必定会遭遇这样那样的问题,而我所最关心的就是贷款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尽管七部门在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确保资金安全做了周密部署:一是编制了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还将出台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二是建设了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运行监管系统,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和异常干预。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联合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目前将重点对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试点项目建设开展督察。但就是没明确谁是贷款主体。

    这是否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是当然的贷款主体了呢?有这个可能。问题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社会公众委托专门看管社会资产的机构,在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监管环节上,不具备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它不具备银行贷款的资质。即然这样,作为公积金的所有人,似我等缴存者就不放心让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充任贷款主体。以我对银行系统在贷款审批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的有限了解,如其中存在的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及产生坏账、呆账后难以追责等,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确认公积金贷款的主体。

    毫无疑问,当今银行业在贷款环节上的制度设计和监管肯定比公积金贷款严格完善得多,但仍无法弥补贷款中的漏洞和杜绝贷款环节中的腐败现象,单凭上述三条措施、而不明确公积金贷款主体,则一旦试行起来,必定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假如连对掌握公积金贷款大权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机构都尚未建立,就贸然让公积金管理中心担负起贷款审批发放的重任,就断难避免乱象丛生局面的产生。这样,公积金所有人既无法确知贷款审批发放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办事,是否杜绝了权力寻租现象,也无法知道万一发生到时收不回本息的最坏结果该向谁追究责任。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七部门如果让不具备贷款资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充任贷款主体,一旦出现坏账、呆账,似我等公积金所有人找谁要钱去?七部门又如何保证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此,我建议,七部门应尽快确认公积金贷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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