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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河北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2)

来源:2007年河北申论真题   本站编辑 婷   2009-03-09

第一题:归结我国现在“商业贿赂”的特点

 

 

参考答案: 

综合目前国内关于“商业贿赂”的主流观点(包括一些政府文件的观点),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参考以下关于“商业贿赂”的八个特点:

  1. 已渗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则”;

  2. 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比例高。涉案人员手中掌握实权,其中很多是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部门的一把手。有的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窝案串案约占半数。

  3. 带有明显的行业和领域特点。从发案领域看,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往往容易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

  4. 虽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但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商业贿赂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对各种资源和利益分配握有公共权力,因此最容易成为经营行贿目标。一些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与不法经营者勾结,以牺牲国家公共利益为代价,大肆索取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5. 隐蔽性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商业贿赂又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同时又三方面原因导致其难以被发现:一是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方式,使局外人很难知悉内情;二是行贿者和受贿者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后,不容易从内部突破;三是行贿人通过各种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如以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进场费、考察费的名义和提供各种服务方式,向个人或单位行贿,且支付的财物通常又以伪造会计财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难以及时发现。

  6. 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商业贿赂的发生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一是涉及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其中尤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和图书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为甚;二是涉及众多行业,其中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力、电信、市场监管等行业较为突出;三是涉及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其中商务谈判、工程立项、招标投标、资金结算支付、物资采购、质量检验鉴定等环节问题较多。

  7. 权钱交易明显,商业贿赂发生的机理具有特殊性。犯罪人员大多掌有一定实权;或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担负一定专职(采购员、业务员、监管员等)。从商业贿赂的对象看,更具有可选择性。商业贿赂发生于商务活动之中,经营者可以根据获得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见缝插针地选择贿赂对象。从发生的领域看,商业贿赂主要集中于权力集中部门的垄断经营行业。

  8. 社会危害严重,具有多元扩散性。一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影响资源合理配置。二是增大了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三是减少国家税收,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四是毒化行风和社会风气。加大贫富差距,严重践踏了作为社会和谐发展基础的诚信,公平的社会价值,极易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滋生洗钱,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现象,官商勾结也是大量诱发其他腐败犯罪的温床。五是影响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

 

第二题:总结出现“商业贿赂”的原因。

 

 

参考答案: 

综合目前国内关于“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包括一些政府文件的观点)的主流观点,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参考以下关于“商业贿赂”的十三个成因:


  1.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某些行业存在体制垄断。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时间较短,有些产品和服务是少数一两家企业或公司把持着,交易的双方面对的不是公平的市场,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会有市场。而另一方面,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生产和建设,导致供大于求,企业之间为争夺市场而难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行业差别明显存在,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与经济实力弱的企业之间为承揽工程、购销商品、交易产权等而进行无序竞争,极易导致贿赂行为。

  2.市场发育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共权力对具体经济事务的干预为政府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可能;在某些能源、原料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和企业为了获得行政支持,取得项目、获得特许,得到物资,便会采取各种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行贿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同时,价格体系的不完善运作,也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条件,市场调节价在价格核定上给了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市场发育及其制约机制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这种较大的价格空间,也就有可能孳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目前普遍存在着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供货企业有的还需要买通有关部门和人员,商品才能得到更好的销路。

  3.竞争机制不健全,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为获取高额利润,少数行业和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办事就得给好处”已成为个别单位和部门的“潜规则”和工作习惯。近年来,一些行业领域体制混乱,制度不健全,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约束,潜在的不成文规则应运而生。“办事就得给好处”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活动。经营者为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各种名义给回扣的现象普通存在,使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收受回扣是应得的劳务费,不是犯罪。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潜规则”的影响下,导致商业贿赂犯罪屡禁不止。

  4.社会心态不健康,惟利是图的商业观、模糊淡漠的法制观是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少数企业、单位和个人惟利是图,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而不牺牲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择手段地进行贿赂;“财大气粗”者,具备以金钱开路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实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将正常的公务活动演变为权钱交易的机会,视回扣为商业惯利,不惜以身试法。

  5.监督制约不到位。我国经济资源由医疗、电信、金融、建筑、土地、交通等高度垄断行业的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商业贿赂之所以愈益盛行,是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所致。 

  6.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头管辖,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对商业贿赂的打击不力,是商业贿赂犯罪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商业贿赂,按犯罪主体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不利于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贿赂行为难以处置,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其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不正当好处”狭窄得多,不利于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的惩治。与此同时,打击未能形成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有罚款等处罚权,但实践中该行为的查处少之又少,有行政执法部门即使发现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往往也是通过内部处理,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也不主动将案件向有关执法部门移送,导致该查办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办,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

  7.管理制度不严格。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财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流于形式;二是财务制度不落实,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不完善、或者未得到严格执行,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8.查处效果不理想。一是商业贿赂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发现和突破犯罪有很大难度。二是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帐现象普通,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信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调配合机制相对滞后,利用行政执法机关等社会各界力量发现、举报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机制还不够畅通,侦查手段单一。

  9.价值观念背景因素。由于这些负责工程招标、物品采购的年轻人与供应商、承包商相比,经济收入差别大,而和这些人在一起“吃喝玩乐”又无疑是最令人羡慕,这样一部分人在拜金主义和不平衡心理影响下,容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吃喝玩乐”引发的犯罪动机是生理需要恶性膨胀的结果;而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做“蛀虫”收受回扣,这种高层次需要的畸形发展有时也会引发犯罪动机。如据被告人杨某交待,其之所以向承包商索要高额回扣,最初的目的也是想在实现人生抱负的过程中早日掘到第一桶金,开办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

  10.教育背景因素。目前企业在廉政、法律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教育内容不全面,对教育对象重视程度不够,绝大多数单位把企业效益和培养职工业务能力作为重点,而法治教育工作则是走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企业人员缺乏正确的生活态度,道德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教育方法不当,采用的是灌输式教育和形而上学式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理解力和创造性的启发,不利于调动人的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正如佘某在提审时最多的感慨那样“如果平时多学点法、多了解一些案例,自己就不会沦落到这个地步。”

  11.企业制度背景因素。一是人事制度有漏洞,用人、进人往往人事部门主管一个人决定,缺少应有的调查了解;二是内部权力过于分散,这一现象在外资企业显得尤为突出,单一事项的决定权甚至不需要通过部门主管的审批,这种高效率的背后必然带来监督的缺失,如戴某、杨某在职务上都只不过是某光电的工程师,但他们处理废品的权限根本不需得到部门主管的批准;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12.国家法律因素。我国虽然已有一些法规,但仍显立法滞后。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没有对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界定,导致违法难究;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等。

  13.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往往知情人也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导致举报人很可能受到报复。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很难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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