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10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3日(星期六)至5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月5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3日、4日照常公休。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工作,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防火等各项工作,遇有突出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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