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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

      2009-03-09

法律常识是常识判断中的重点题型,一般以单选形式出现。根据历年法律常识的出题类型来看,公务员考试所涉及的法律常识按照基本的法律专业分类,主要集中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五大部门法中,对于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过于冷僻的法律专业学科一般不会涉及,而这五大部门法中,宪法、行政法是出题的重点,民商法、刑法次之,经济法一般很少。

第一节  宪法

理论要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内容:(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保障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权利;照顾残疾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2.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二、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任期

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3)对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进行选举、决定和罢免;(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不受此限)。

2.主要职权

(1)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3)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4)审批权;(5)重大事项决定权;(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7)人事任免权;(8)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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