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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公务员考试行测:民法考题及其思考

      2009-03-09

真题考点:

2007年105题:赵某与黄某2003年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 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 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 2004年12月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

考核知识点:夫妻共有财产: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 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由以上的真题及知识点的链接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共有是一种法定的共有关系,不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被生活化的共有关系,我们的考生在复习常识判断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误区,即把生活中看到的一些法律关系按照生活中的认知来固化了,其实法律的规定有很多是与生活中的具体操作不同的,这样就要求我们的考生在复习备考中不要只相信自己的生活认知,要注重知识本身的严谨,也就是说,在复习法律知识时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托不要一味地只看操作层面的表象。

在我们的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部分的知识考核上象这样的考点是比较多的,也就是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专业考核难度,不具有研究价值,但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可能遇到,而且生活中的操作和我们法条上的明确规定有些偏差,这样的知识点往往被引入到我们的考试中,其实也是考核我们考生是否具有职业能力的基本法律素养,因为我们的行政系统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实务,我们要学会归纳这样的考点来认知和记忆,以备我们更好地完成常识判断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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