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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湘西自治州   gkz6   2011-02-05

湘西自治州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暂行规定(试行)

(州发〔2010〕27号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人才队伍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加快富民强州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目标

“高学历优秀人才”是指具有普通高校特别是全国“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含湘西自治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生)。坚持着眼留住本地人才、引进优秀人才的原则,从2010年起5年内,主要从应届毕业生中面向全国公开选拔500名高学历优秀人才,安排到县市和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二、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

(二)热爱湘西,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

(三)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年龄以当年度公开选拔时间计算);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三、选拔程序

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采取到高等院校现场招聘和考试录用两种方式。考试录用一般经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综合考核;

(五)州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手续。

 

四、管理和待遇

(一)公开选拔的高学历优秀人才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正式进人手续。

(二)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在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进行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正科级、副科级职员进行管理。在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服务期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可明确为副处级,硕士研究生可明确为正科级;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破格优先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公开选拔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我州服务期间,除正常执行现行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由政府给予硕士研究生安家费1万元、博士研究生安家费2万元;5年服务期满(含试用期),由政府给予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奖励2万元、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奖励4万元。未达到5年服务期的,不享受服务期满后的一次性奖励待遇。

(四)公开选拔的高学历优秀人才在试用期间,暂不办理正式进人手续,不确定选拔对象行政级别,工资按用人单位同类正式工作人员套改,其津补贴、绩效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五)对公开选拔的高学历优秀人才实行最低工作年限制度,凡被录用的人员须在我州工作服务5年(含试用期)以上,工作服务期未满不能调离。如确因上级机关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调离我州的,须经州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六)用人单位要积极为公开选拔的高学历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高学历优秀人才作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公开选拔的高学历优秀人才提供创业平台与优质服务。州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开选拔的高学历优秀人才实行跟踪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州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委副书记任组长,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编办、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监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经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委组织部,州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和州直单位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公开选拔工作公平公正,卓有成效。

(二)州人民政府设立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开选拔的高学历优秀人才的工资、福利和落实优惠政策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开选拔计划,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本暂行规定由州公开选拔高学历优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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