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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真题含答案解析(3)

来源:湖南省农信社考试真题   中公   2012-04-17

第二部分 主观题

第一题:【参考答案】边际收益是指增加一单位产品的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即最后一单位产品的售出所取得的收益。它可以是正值或负值。边际收益是厂商分析中的重要概念。 

在经济学和金融学中,边际成本指的是每一单位新增生产的产品(或者购买的产品)带来到总成本的增量。这个概念表明每一单位的产品的成本与总产品量有关。 

利润最大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第二题:【参考答案】(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第三题:【参考答案】办理银行汇票采购材料余款转回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3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83000 

第四题:【参考答案】(1)60×3.06%=1.836万。(这个应该是按照存入当时的利息算) 

(2)60×0.8%÷12×3=0.12万。(提前取,只能按活期利息算) 

(3)逾期部分按活期利息算。但利息从存入的次日开始计息,到2008年6月3日逾期不足半月,逾期部分是否按日计算,要看银行的具体规定,这个不太清楚。 

以上的(1)、(2)、(3)均需要重新确定。 

1.答:再次抵押有效。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答: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第五题:【参考答案】1.再次抵押有效。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第六题:【参考答案】票据贴现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贴现业务能为客户快速变现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手续方便、融资成本低。 

2.客户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两者的联系: 

贴现也属于一种银行贷款,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质押的短期贷款。 

两者的区别: 

票据贴现与一般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1)信用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贷款涉及银行、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票据贴现则涉及到贴现银行、贴现申请人、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的关系。 

(2)风险较低。票据通常是以实际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商品交易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是债务人还款的可靠来源;票据到期承兑人或出票人必须无条件付款,如不获付款,贴现行可以对票据的所有背书人进行追索。 

(3)期限短。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先扣收利息再放款。一般贷款是先发放贷款本金,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或按定期计收利息。票据贴现是在贴现业务发生时预先扣收利息,贴现申请人得到的贷款是票面金额扣除利息后的净额,所以其实际利率要比名义利率(即计算贴现息用的贴现率)略高。 

(5)票据贴现后,贴现行可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从而实现资金的迅速回笼。 

第七题:【参考答案】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1)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 

(2)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3)更新监管理念,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转变,从不透明的监管向高透明度的监管转变,从仅以审慎为目标向审慎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双目标转变。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只注重对金融机构合规性的监管,对风险的监管相对比较弱,一定程度上造成金融机构受条条框框限制,金融创新不足,但另一方面经营中的风险却被忽视,金融风险不断积累放大。风险监管的理念就是要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外风险监管的评级制度,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把工作重心放在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评价与管理上。其次,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要定期向公众公开金融机构的一些财务经营和统计资料,进而通过市场约束规范和制约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这也是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增强监管透明度,既有利于增进外部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共享,也有利于约束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行为,强化可置信的监管威慑力,而且透明度较高的金融监管可向公众表明监管机构对当前金融运行情况的判断和政策取向,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公众的投资和理财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4)建立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尽快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及时、准确、全面的金融信息统计是掌握金融运行的基础,要尽快建立统一、独立的金融信息系统,形成集中、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防止数据统计的重复计算或统计遗漏,使之更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独立性。并通过定期报送制度或系统共享等方式实现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其次,要建立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协调金融机构风险与金融系统风险之间的关系,降低摩擦成本。可以考虑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对金融运行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磋商。具体操作上,可考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其取向,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协调。尤其是对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问题,必须要制定科学权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良好合作,及时有效地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施救助,保证经济金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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