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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公告解读

来源:政法干警   gkz6   2010-07-01

  暑期将至,13省联考的硝烟慢慢散去,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战幕似乎还遥远,众多考生难免有了懈怠之意。专家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尤其是应届毕业生考生,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将要开始,笔试定于7月31日和8月1日两天举行。今天距离笔试仅剩一个月,考生的备考工作必须马上开始了。

  政法干警培养招录考试从2008年的试点开始,2009年推向全国,至今走到了第三个年头,这项考试制度已经开始走向常态化,形成一些自己的规律。而众多考生对这项考试的认知却明显不如公务员考试深入。


  一、既是入学考试也是公务员考试,深思熟虑再报考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的原则共有四点:招录有序、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其中,考生需要理解后两个原则的深刻含义,对自己的职业和前途有一个深入的思考再报考。

  所谓“统考择优”指“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所谓“定向培养”指“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也就是说这次考试既是入学考试也是公务员考试,考生通过考试后即入校学习,入学时就已基本确定工作单位,培养合格后直接到单位工作。

  这里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政法干警招录的定向单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报考之前务必要有认知。

  综合国家目前的政策,是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锻炼,从基层选拨公务员。专家建议,年轻人不妨给自己一个磨炼的机会,给自己闯荡的勇气,挑战自我,真正在为人民服务中实现自身价值。

 


  二、高校毕业生为主体,取消招录拟退伍士兵

  今年试点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613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073 人。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此次招录的绝对主体,这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是个不错的机会。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2009年的招录试点方案中,招录对象明确规定为“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而2010年则取消了对拟退役士兵的招录,直接造成招录人数的相应减少。根据今年试点方案,今年全国将招录政法干警19211人,比去年下降了约20%。

 

  三、专辟10%岗位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这项意见也被明确地写进今年的实施方案,对“四项目”人员进行专岗专招,有效地解决了“四项目”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安置开辟了新的道路。

 

  四、考试由各省具体实施,一般有户籍限制


  总体来说,政法干警考试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委发起,各省(市、区)政法委、组织部、、教育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各省只招录本省考生。笔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五、分层次招录和培养

  1、分层次招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2010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6月底至7月初,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7月31日、8月1日,笔试;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10月10日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10月底前,各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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