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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详解(2)

来源:2009年政法干警考试   gkz6   2010-07-22

部分参考答案解析

    1.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权利主体仅凭自己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故C项正确。

    2.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4.D 解析: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5.C 解析: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始期的合同和附终期的合同。题干中甲乙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屋卖给乙,则甲乙之间开始生效。故C项正确。

    6.A 解析: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适用代理。

    7.B 解析: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8.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题干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9.D 解析: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10. B 解析: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1. B 解析: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2. C 解析:宅基地应当合理使用。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的范围。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的,必须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房屋造成危险。

    13. D 解析:留置权一般不是约定的担保物权,而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一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就处分留置物,而是要按法律的规定,让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延期履约,只有等债务人过了合理期限仍然不能履约的,才能处分留置物。这与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中,债权人一过了债务履行期就可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有所不同。

    14. B 解析: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15. A 解析: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作的分类。

    16. 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修理他人的房屋,救助溺水的人都是无因管理行为。

    17. B 解析: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故B项正确。

18-46题答案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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