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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等事项的通知

      2009-03-10

司法部办公厅

司办通[2003]  第30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省级统一考试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商请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参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略)

二、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略)

三、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四、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三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

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部低于170厘米,体重部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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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