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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事项的通知

      2009-03-10

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安厅(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将《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略)

2. 《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略)

3.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4.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

公安部

二ОО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3: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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