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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各地政法干警面试政策分析

来源:政法干警面试   gkz6   2011-10-04

  2011年6月份下发的《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一、面试对象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2011年,大部分试点省(区、市)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另外河南、甘肃、辽宁、浙江、江西、安徽、山西、云南、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较特殊,所以单独列出,以供参考。

  (一)河南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招录职位人数一定的比例(报考职位数量为1名的,按照1:3;报考职位数量为2名及以上的按照1:2)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二)甘肃

  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人民警察职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分别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三)辽宁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四)浙江

  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

  对其他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五)江西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末位同分时一并入闱),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面试比例为4:1。报考其他职位的,计划数在5人及以下时面试比例为3:1;计划数在6人到10人之间时面试比例为2.5:1;计划数在11人及以上时面试比例为2:1。入闱面试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时,相应调减录用计划。调减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及各职位入闱面试人员最低分数在网上公布。

  (六)安徽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七)山西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据计划招录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录用指标的4倍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八)云南

  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裁减后招录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首批面试人员。

  (九)新疆自治区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2人(含)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笔试成绩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拟录用人数1-5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录用人数6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进入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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