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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配做公务员吗?

来源:未知   admin   2009-03-10

见死不救配做公务员吗?
3月3日,35岁的叶菊梅和工友罗小凤到县城逛街,返回途中,在104国道与五里桥头交叉口发生了车祸,叶菊梅被撞死,罗小凤被撞伤。肇事车是罗源县政府公车,事发时,正载着数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下乡归来,而伤者和目击者称,车祸发生后,这些干部们均下车直接离开,没有去救人。对上述干部们的行为,该县政府办一负责人表示“道德评判自在人心”“这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2009年3月7日《东南快报》)。

看到这则新闻,我不知道如何形容自己内心的愤怒:开车肇事,谁都不愿意发生。但肇事后,车上的人应当下来救助一下,把伤者送到医院。哪能下车就走?如果死者和伤者是他们的亲姐妹,他们也能这样熟视无睹吗?这样做岂止是不道德,简直是没人性,是犯罪!

见死不救是犯罪绝非危言耸听。《德国刑法典》第323条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处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这是西方国家的法律。而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对见死不救惩戒的法律,但是对公务员见死不救的惩罚还是有据可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 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救死扶伤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而作为人民的公仆,更应该成为践行的典范。眼见他人生命陷入绝境,自己有责任或者有能力,本该伸出援助之手而熟视无睹、冷酷无情致使别人死亡的无异于杀人!姑且不说是否追究这些人员的交通肇事逃逸罪了,单从《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来说,已经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了,必须给予撤职和开除的处理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切实改进党的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罗源县这些见死不救的公务员连作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难道能真心真意为人民谋福利吗?

由此,卢展工书记,罗源县这些见死不救的公务员还能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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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