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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简章

来源:湖南人才网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2-12-05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年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2012年12月)

公安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序列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上级消防部队和同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消防部队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肩负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等任务,履行最有效地防控火灾、维护国家公共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神圣使命。消防工作被称为永恒的事业,也是最受尊敬的职业之一,热烈欢迎有志献身于消防事业建设的青年学生到部队建功立业!
近年来,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全体官兵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三句话”总要求,在完成灭火救援、消防监督管理任务的同时,还积极参与并出色完成抗冰救灾、抗震救灾以及各项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等急难险重任务,涌现出了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模群体和先进个人,为维护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构建“平安和谐湖南”作出了积极贡献。

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历年来所接收的地方大学生生长干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专长、扎实履职、竭诚奉献,不少同志成长为业务骨干或走上重要领导岗位。为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干部队伍建设,推动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3年,总队将继续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接收30名应届毕业生来部队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接收条件

1、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政治合格,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服从组织分配。现实表现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2、学历学位条件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国家“985” 工程、“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学习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专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综合素质。

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毕业院校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二级学院、独立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

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定向、自费、自考、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

④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4门以上或毕业时仍有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留级、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3、专业要求

限接收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类应届高校毕业生。

4、身体素质

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象良好,无生理缺陷,无遗传病史和传染病史;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规定。

5、年龄要求

毕业生年龄(截止2013年8月31日前),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29周岁,博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34岁。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6、服役年限

接收人员主要从事基层一线指挥管理。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3年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二、享受待遇标准

1、一年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授予武警中尉警衔;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2级),授予武警上尉警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正营职警官或工程师(专业技术10级),授予武警少校警衔。入伍时间和正常任职时间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

2、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

3、警官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官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4、伙食实行部队提供补贴和本人交纳一定伙食费的方式保障,服装由部队免费定期发放。

5、未婚警官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的警官每年享受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享有20天公休假。

6、警官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治病疗养期间,工资照发。

三、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资格审查、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资格审查淘汰。按照接收计划比例要求,对报名参考的毕业生,严格按接收条件、专业要求等择优确定参考对象。参考对象经确定后,总队将根据公安部确定的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参考。

2、选拔考试淘汰。经全国知识能力统一考试、面试、体检、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治审查,在合格毕业生中择优录用,签订就业协议。

3、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4、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思想不稳定、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四、报名方式

有意者请下载并填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年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表》(附表),将下列个人资料一并投寄总队干部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以投递邮戳为准):

①新生录取名册(联系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复印件需盖章);

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③最新成绩单复印件或原件(复印件需经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成绩主管部门盖章)。有补考重修的,需在成绩单显示相关情况;若未显示的,需开具补考重修情况证明;

④身份证复印件;

⑤《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年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表》(点击下载)。

因选拔考试时间全国同步,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资料投递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51号海天大厦1306室(湖南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收)

邮    编:410205

联系电话:0731—88119886(彭干事)

传    真:0731—8811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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