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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评:切断“期权腐败”的“变现”之路

来源:申论时评   gkz6   2009-09-11

惟有像禁止在职官员经商一样,严格规范和限制离职官员经商,才能从制度上防范权力可能的寻租行为。

公职人员离职后经商牟取不当利益是个老问题,有关禁限令应时不断推出。

最近一则消息称,上海正在酝酿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其核心内容即是: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这一限令新规,既可以看作是结合老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对2004年中央出台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经商“三年两不准”规定等的进一步落实,也可以看作是对从中央到地方构建禁限公职人员经商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丰富。

事实上,这些年来,我国禁限公职人员经商,从在职到离职,再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所构建的制度体系,从党纪到国法(如《公务员法》),再到地方实施细则,应当说针对的问题和对象非常明确,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这体现的是一种对公权力的约束,在实践中对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起到相当的遏阻作用,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上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然而也应看到,公职人员经商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果说,在职官员经商还有所顾忌,那么,离职官员经商,则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

离职官员经商,容易涉足其原职权管辖范围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域。在职时的权力影响和人脉关系,常常帮助他们“近水楼台先得月”。这势必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干部形象、政府部门公信力同样带来损害。

更严重的是,当离职经商成为“隐性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时,权力便会因此而寻租未来。一般来说,公职人员在职时会受到较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寻租当下的腐败成本比较高。一些人为了攫取利益而逃避惩罚,在职握有公权力时,便对一些人和一些行业领域多有眷顾关照,图的是离职后的回报。这即是为社会所诟病的“期权腐败”。一旦“期权”在手,一些人便主动辞职下海,或待退休后加以“变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惟有像禁止在职官员经商一样,严格规范和限制离职官员经商,才能从制度上防范权力可能的寻租行为。

值得重视的是,对离职经商的限制规定,不仅应强调刚性的“不得”、“不准”,更应避免在监督和惩处措施方面失之于“柔”和“软”。“批评教育”、“退职、退股、退款”等固然能起到相当的警戒作用,但更应进一步提高干部离职经商的违法违规成本,从而令“期权腐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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