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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评:“批捕权上提”是一个积极信号

来源:批捕权上提问题   gkz6   2010-08-11

据新华社8月7日报道,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同时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因为举报、指责领导干部及有关政府部门而被扣以“诽谤罪”的事情时有发生,在引起各方关注及媒体追踪之后,往往以有关部门及人员登门致歉、当事人被无罪释放而结束。比如,河南人王帅发帖曝光当地一村征收耕地补偿违规被指损坏政府形象,重庆彭水县的秦中飞写诗暗讽当地官员被关押29天。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检做出上述规定,极具现实针对性,表明了检察机关对待罪与非罪的审慎态度,对于依法保障公众对政府机关及人员的批评、建议、监督权有着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从彻底消除因言获罪、子虚乌有的“诽谤罪”的角度看,批捕权上提只是其中一环,它有助于降低造成冤假错案的几率,但我们还不能指望其能根治这一问题。因为,这毕竟只是检察机关特定时期的特殊规定,且是内部规定,只在其系统内部具有约束力,它不能阻止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也无权过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也因为,它只针对“诽谤罪”这一个罪名,而一些可以假借的罪名还有一些,比如“敲诈勒索罪”、“泄露机密罪”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

除了批捕权上提之外,还有一些制度和环节是可以并且应该完善的。

首先是一些法律规定上的空白需要填补。比如,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来说,“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如果被害人不告发,公安、司法部门不主动介入,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然而,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没有细化的司法标准。

其次,一些现有的制度安排有待加强和落实。比如,错案责任追究制。让那些为了“泄私愤”、“讲人情”,顾及种种利益的执法、司法人员真正受到责任追究,无疑有利于约束其不当的执法和司法行为。

进而言之,综观现实中一些人被“诽谤罪”的闹剧不难发现,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或者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的一方,多是握有公权力的相关政府部门或者个别领导干部。这些部门和人员往往听不得逆耳忠言,利用自己的行政管理地位和职权,调动公共的司法资源打击报复某些“挑刺”的人,且试图“杀一儆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不彻底转变个别权力机关和部门权大于法的思维惯性、权力惯性,同时以更完善科学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那么,“被诽谤”、“被敲诈”等很难根绝。

  “批捕权上提”是一个积极信号。就长远而言,保障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保障公民针对上述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检举权,落实起来决非易事。在这个过程中,走向进步、文明和法治的每一步都值得肯定。我们希望更多的司法、执法机关及人员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共同致力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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