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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3)

来源:2007年北京申论真题   本站编辑 婷   2009-05-12

第三题:根据材料5、6、9,谈一下网上听证是否可行。

参考答案:

  网上听证这种形式是行政民主的体现。听证会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式的听证会,能出席听证会的代表有限,会场内外也根本不可能形成互动;一种是把文件贴在网上征求群众意见,比第一种有进步,但还是形不成互动。这次的听证会有更多人参与、网上网下都看得到、可以真正实现场内场外“接火”,值得推广。政府部门应该在听证前通过报纸、电台或电视台提前预告,让更多的市民有更多的途径去表达。对于听证方来说,如何对网民意见进行甄别、归类和遴选,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网上听证这种手段值得推荐。

  最大不同在于实时互动。通过网络公布文件征求市民意见,这次听证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实时互动的,即网民可以即时在网上贴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立即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问题,现场要求起草说明人或公众陈述人提出自己的看法。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是因为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众都会遇到行政执法,希望通过网络让意见听取更全面一些。

  对网民建议做了专门记录。

  对于网民提出的好的建议,工作人员专门做了记录,下来以后将认真梳理,归纳成不同的题,针对稿子当中一些还需要充实完善、认真研究的问题再进一步加以细化,将其吸纳进来。

 

第四题:范文1:

依法保障公民“四权”

——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围绕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这一主题,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保障公民“四权”为着眼点推进制度建设,这是一个新的要求。

  保障公民“四权”,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公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对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自身价值的追求,将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发展趋势。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保障公民“四权”,是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体制机制的需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具有不同利益倾向和需求的主体、群体、团体等逐渐形成,社会阶层的特征日益显现,多元利益格局开始形成。不同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存在,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利益矛盾、摩擦甚至冲突。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体制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特别是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促进形成这一体制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保障公民“四权”,是对民主权利内涵的新拓展。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与民主权利密切相关的公民权利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辩护权。公民的“四权”,本质上与上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一致的、一体的,但它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和侧重。

  保障公民“四权”,主要是着眼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过程中公众的角色、作用和利益,特别是在与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关系定位上,公众不应是消极的接受者,而应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不应是单向的、被动的过程,而应成为双向的、互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四权”是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政治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依法保障公民“四权”,有利于拓展民主权利的内涵,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依法保障公民“四权”的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凡是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政策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广而告知、广而周知,加强宣传和引导,增强公共事务的可预见性。二是以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公众、组织和媒体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增强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各级党政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都要着力健全诉求表达渠道和形式,发挥传统优势,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社会成员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权益保障的有效性。四是加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大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度,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根据李祖华公务员考试博客里的《如何理解依法保障公民“四权”》 改编,发表时间:2006-11-18 )

 

范文2:

以“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可承受未必可接受——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

  现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已日益成为当今我国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价格领域。在1998年,我国《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从这几年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来看,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价格听证都是关于涨价的,而涨价的理由也几乎都千篇一律,最核心的、似乎是无可反驳的一条就是“价格的升幅在人民群众收入的可承受范围”。但我们不禁要问:“价格的升幅在可承受范围就一定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吗?”“老百姓可以承受这个价格就代表可以接受这个价格吗?”答案当然是,未必。因此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听证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因为在所有的价格调整里,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说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多了,就要多赚一点。如果老百姓收入的增长,是要带动老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不是带动物价的上涨。因此,笔者认为价格的调整不应与经济直接挂钩,而应重拾“价值规律”的精神和原则,对价格与价值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就要对其价格进行调整。

  说到这里,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作出合理的价格调整。而价格调整就有调高和调低两种可能。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没有降价的听证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其市场经济如何得完善,都必定存在某些商品价格不符合价值的情况,价格过高或过低都有可能。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方面,尤其是价格形成机制上还存在着不足,这也是价格听证制度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国家不可能只存在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形,是必然存在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形。如果价格听证制度只听证涨价而不听证降价,那么就等于价格听证制度只发挥了其一半的效用,这与我国引进该制度初衷是违背的。W

  回顾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诚然,如能源价格升高带来的煤气价格听证、出租车价格听证,其最后获得涨价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支持。但我们也要看到,如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导致的高通信费、高电价是否也应该在听证制度的范围内呢?听证的结果除了让老百姓多掏钱外,能否出现让老百姓少掏钱的情况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关键是谁来捅破这张窗户纸呢?w

  让政府来要求降价吗?这似乎是可以实施的一个对策,但我们不可以忘记,政府主要作用是要调整市场,而不是控制市场。在听证制度中,政府是“裁判员”,但如果让政府在作为“裁判员”的同时,再要充当“运动员”的角色去主动要求降价,是不合适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公平的。

  那么让老百姓自己去吗?似乎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作为利益关系人,老百姓应该自己站出来,因为降价后的受益者是老百姓。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老百姓可是一个很大群体,谁来向听证会提出降价的要求呢?所有的老百姓都可能去听证会吗?当然不能。那么这就需要在老百姓这个群体中找到一些代表去参加听证会。那么谁最能代表老百姓去提出降价的要求并参加听证会呢?答案是确定的,有一类人是最能代表老百姓,那就是我国的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无论从民意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由人大代表来代表群众提出降价要求是最合适的。而一旦降价的听证会能够与涨价的听证会一样被广泛地接受,听证制度才能完全发挥其效用,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金钥匙”,使价格的调整更趋合理,让“可承受”的价格变动真正成为“可接受”的价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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