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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公务员考试行测之法律常识考点知识及例题精解(2)

来源:法律常识精析   gkz6   2009-10-08

考点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核心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例题精讲

  【例】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2009年3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

  A.人事任免权

  B.法律监督权

  C.立法权

  D.司法权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监督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简称监督权;讨论、决定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简称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司法权。

  【名师点评】本题是对人大职权内容的直接考查。

  考点4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核心知识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

  》》例题精讲

  【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96题】

  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名师点评】本题重点考查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涵义。考生需注意的是,特别行政区不享有独立的外交权。

  考点5 犯罪构成要件

  核心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具有4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题精讲

  【例】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18题】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本题中明知会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该行为,造成结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

  【名师点评】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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