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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公务员考试行测之法律常识考点知识及例题精解(3)

来源:法律常识精析   gkz6   2009-10-08

考点6 主刑和附加刑

  核心知识

  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例题精讲

  【例】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12题】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名师点评】本题是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所涵盖的内容。

  考点7 人身伤害型犯罪

  核心知识

  1.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4.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但若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题精讲

  【例1】(2009年内蒙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B.失火罪

  C.窝藏、包庇罪

  D.绑架罪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名师点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大类恶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200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一类卷-112题】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孙某负有阻止小孩死亡的作为义务。孙某主动携带小孩进入危险山林,自然负有义务将他带出山林,送回村里。其次,孙某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两人失散,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又能够继续狩猎,并且自己出山,说明他能够去寻找小孩。再次,孙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小孩没被及时找到,而被野兽咬伤致死,孙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名师点评】本题通过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故意杀人罪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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