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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练习题含解析(2)

来源:常识判断练习题   gkz6   2011-01-10

1.B,A.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属单位犯罪,但只处罚责任人员;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双罚C.挪用公款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只有自然人犯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C。


2.D,本题用排除法可以迅速得到答案,ABC的表述显然是不对的


3.D,在本合同关系中,甲乙双方为合同主体,当乙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给丙后,实质上是丙取代了乙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变化,所以本法律关系中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故答案为D。


4.B,选B,因为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情做出的。所以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抽象的,就是针对的不是特定人的。


5.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定期举行的,为了便于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6.B,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其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同历史上各种剥削阶级社会类型的法的根本区别。我国社会主义的法由其本质所决定,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第二,国家意志性与客观规律性的统一;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四,国家强制实施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第五,一国与两制的统一;第六,国情与公理的统一。以上这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是其他剥削阶级社会类型的法所不具有的,它充分反映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7.A,行政裁决的对象只能是民事纠纷,A是错误的


8.B,查封的话行政机关就无法开展工作了,不像公司面对的是特定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面向的可是广大公众,所以查封措施不予施用。


9.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据此,新合伙人入伙时,如果原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对入伙事项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无约定的,须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答案为C。


10.B,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行法治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与处理、解决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一起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11.D,立法没有平等权,立法永远是统治阶级立的,既然有阶级那就是无平等性的。


12.A,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属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


13.C,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没有国家财务职能这个说法


14.B,也有的学者将劳动法划分到经济法里面,但主流观点是社会法。


15.C


16.A


17.B,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8.D,理由: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反行政法的规定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向对方以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单选A和C都是错的。公务员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公务员在执法中的过错应由所代表的行政机关承担,如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则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故B也是错的。


19.A


20.D,(1)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2)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的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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