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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2)

来源:行测法律常识   gkz6   2011-02-25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了。

  【江苏公公共基础2010年B类29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有( )。

  A.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听证而未进行听证就作出处罚决定

  C.当场收缴罚款又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D.行政机关拒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作出处罚决定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和无效。《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B、C两项属于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故选AD。

  【知识点链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行政行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又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果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会不合时宜且可能与法律相冲突,从而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终止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生效

  1.告知时生效

  2.受领时生效

  3.即时生效

  行政法的复习,对很多考公务员的人来说,都是很头痛的事。但是,在行政法的复习中,只要大家注意一下几点,会收获很好的结果的。

  首先,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的。而在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公权力的一方,行政法主要是规范行政主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规范。

  其次,行政复议中,行政相对人一定是申请人,行政机关一定是被申请人;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一定是原告,行政主体一定是被告。

  再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一定要合法合理。即遵守合法原则,以及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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