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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炎陵县卫生局招聘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实施方案

来源:炎陵政府公众信息网   gkz6   2010-12-17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发[2010]8号)精神,中央、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县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经请示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卫生局党委、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及组织领导

1、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对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合格者,经卫生局审核,报县组织、编制、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择优录用。

2、组织领导
为加强招聘工作的领导,成立炎陵县卫生局招聘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领导小组。组长:黄子奎,副组长:曹小兰,成员:伍湘泉、张青梅、朱晓春、唐立军、万晓中、郭爱生、万邱华、唐小丽、蓝少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次招考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聘计划及条件

1、招聘职位:炎陵县龙渣瑶族乡卫生院临床医师。

2、招聘计划:临床医生1名。

3、招聘条件:全日制医学院校临床医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1970年1月以后出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扎根农村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身体健康,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炎陵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三、招聘程序

由县组织、编制、人事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1、公告
由县卫生局根据招聘计划与职位情况制定《简章》,并通过株洲市卫生人才网、炎陵县新闻媒体、网站、县城区交通要道及各乡镇卫生院向社会公布《简章》。

2、报名条件
报名时,报名者需交2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时间为2010年 11月15日至11月22日)到县卫生局政工股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考务费。

3、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时由县卫生局招聘领导小组按照报考的职位条件进行报考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由县编制、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复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经复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县卫生局政工股统一制发准考证,报考人员在考试的前1天到卫生局人事股领取。

4、考试
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医学及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所报职位专业知识;面试内容为招考职位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试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命题、监考、阅卷评分,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60分以上方可择优聘用。考试时间:笔试:2010年11月27日9:00-11:00;地点:县人民医院门诊楼6楼会议室;面试:2010年11月28日8:00开始,地点另行通知。

5、体检
考试总成绩合格者(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按职位的实际招聘人数从高到低分1:1比例参加体检,体检时间2010年12月4日,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6、考察
考察对象从考试合格、体检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由政工股会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如考察对象不合格,出现空额时,可在报考考试综合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结果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8、聘用审批
考试考察合格对象由县卫生局进行具体审核,并将结果报县编办、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定拟聘人选后,县卫生局与受聘执业医师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的《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上岗后试用期3个月,试用不合格的在职职工退回原单位,向社会招考的人员予以解聘。聘用期间受聘执业医师的人事档案可委托炎陵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愿意留在原单位,受聘执业医师的户口保留在原户籍地。此次招聘人员的聘期为5年。受聘执业医师在5年聘期结束后,本人自愿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经考核合格,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优先录用,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管理,优先聘任工作岗位,享受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未满5年的,从离开之日起,不再享受招聘执业医师的相关政策待遇。

 

附件:

1、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

2、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

 

详见:http://nzb.hnyanling.gov.cn/main/viewDetail.jsp?newsid=101435&subjectid=3344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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