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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法干警申论热点(四)食品安全(2)

来源:食品安全   gkz6   2009-08-16

初审:惩罚性赔偿成最大亮点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收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2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则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该原则以确保权益受损失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因为企业有时候承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法律规定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食品安全需要多方共同维护

物质生活的日益丰裕,在使广大人民摆脱了温饱困扰的同时,也带给人们新的忧患,即食品安全问题。前段时间的"苏丹红"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都为人们的饮食安全敲响了警钟,而这些还仅仅是足以震惊全国的大事件,更多隐藏在人们普通生活中和没有被媒体公布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在更宽更广的范围内侵蚀着人们的身心健康,黑心月饼、腐烂辣椒、有毒米粉、甲醇白酒等越来越多地成为毒害老百姓主要凶手,如果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人民的生命健康就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也必将陷入恐慌和动荡当中,长此以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将受到严重削弱。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对于食品的生产安全,法律不可谓没有,惩处不可谓不严,但依然屡禁不止。首要原因就在于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料或添加剂生产劣质食品,或者违法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其次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部门又出于主观(例如某些官员的腐败、官僚主义下的保护伞等)或客观(例如执法力量单薄等)原因,出现执法漏洞或者权力真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公民自身警惕性不高、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即使明知某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仍会趋之若骛,有需求就有供给,这在客观上成为伪劣产品的生存土壤。当然,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经济虽然飞速发展,但还不能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大多数国民的生活还很不富裕,稍高的消费水平就让很多人承受不起。很多低收入阶层为了生存,不得不在廉价和高质之间选择了前者;而很多街头小贩也是出于生活所迫而出售一些难以有卫生保障的食品。由此而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目前社会中占绝大多数、但又相对隐蔽。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主客观相结合、不能一概而论的,针对不同的产生原因,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首先,最为根本是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只有切实地提高人民的收入,大家才有可能选择更为优质和安全的食品;其次,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不仅在物质上保证执法的可行性,而且要清除执法机构的腐败现象,保证执法严格、公正;再次,要视情节,分别对待出于不同原因而销售带有安全隐患食品的销售者。对出于牟取暴利而放任其危害后果而不顾的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不殆,从经济上、人身上给予不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仅仅是为了生活所迫而销售带有卫生安全食品的人则要注重教育、引导,政府、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为其提供相应的财力、场所支持,而绝不能单纯给予暴力处罚,否则将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要教育广大市民不可放松食品安全的警惕之心,不可为了些许小利而付出生命、健康的代价,鼓励大家到正规、安全的商家去购买食品,彻底斩断不良的供需纽带,用无利可图来迫使不法商家放弃不法行为。

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关键性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各级政府机关及各相关部门必须从源头着手,治标治本,切实保障和维系人民的饮食安全,保证"菜篮子"工程的顺利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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