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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南省法院、检察院招考工作人员通知

      2009-04-02

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

附1、200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表

附2、人民法院、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审批名册

附3、调阅法院、检察院拟录用人员档案登记表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二)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4月 17日至1991年4月17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职位,以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学历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学历可以放宽到中专。

(五)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在县(市、区)直属机关工作过的人员,报考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其中在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过的,报考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六)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试用期满已转正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在职公务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报考。

二、实施步骤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省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级实施,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程序进行。

(一)招考计划

经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审定,全省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计划392名,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323名。

(二)公告

招考公告在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hnjcy.gov.cn)等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的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体上链接或转载全省统一发布的招考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7日至4月 17日。报考人员直接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缴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资格初审分别由省市州两级人民法院、省市州两级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进行,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4月8日至4月20日,审查通过的考生于5月5日至7日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4月18日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相关资料原件审核在面试阶段组织实施。

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考务费,每科50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可减免其考试考务费用。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决定是否开考。

(四)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9年5月9日。

报考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检察业务(含侦查)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予以加分:

1、取得博士学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报考地区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

3、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职位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4、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两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9年10月31日)。

5、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笔试总成绩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9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主要为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二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

笔试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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