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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预测卷 附详解(3)

来源:政法干警《民法学》题库   gkz6   2010-06-28

 

参考答案

1.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故C项符合题意,A、B、D项错误。

2.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对范畴,其区分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前者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分析,A项授权行为是指委托授权,无需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故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B项遗嘱行为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也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C项撤销行为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人所为的单方行为。D项买卖行为是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协议,既然是协议,必然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故只有买卖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D项正确。

3.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所以,ABD不能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有C项符合要求。

4.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物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不能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5.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在本题中,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故赠与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即只有C项符合题干要求。

6.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我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根据该条的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实践,以下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1)赃物;(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3)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文物等;(4)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本题中,C项麻醉品、D项盗窃物肯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至于B项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定主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有A项首饰品符合题意。首饰品包括的范围很广,即便是金银饰品,只要其允许流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7.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诉讼时效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权利将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本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表明提存物的受领权的法定存在期间是5年,过了该期间,受领权这一实体权利将消灭,而不是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ABD三项属于诉讼时效,应排除。

8.B【解析】民法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题中A项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C、D项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只有B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9.C【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用明示方式,也可采用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10.D【解析】在选项A中,甲针对的受要约人是丙,并非乙,因此乙向甲表示接受并非承诺,而是向甲发出的要约。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一般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法律强制规定、交易习惯表明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明确同意。在选项B中,不作为作为承诺方式是甲的要约规定,乙没有义务遵守此规定。在选项C中,甲刊登的广告的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属于要约邀请,乙的行为属于要约。在选项D中,甲的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属于要约。乙汇款行为构成承诺。

11.C【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2.B【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还有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装置致人损害的情况。

13.C【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14.D【解析】本题关键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15.C【解析】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可知,丙禁止其邻人从两家之间唯一的通道行走,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邻人利益,构成权利滥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6.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标的物交付形式。标的物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前者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控制,由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后者指标的物没有直接转移给买方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卖方只是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故拟制交付又称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又有三种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方已经占有gkz6.net标的物,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对简易交付作了规定,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占有时,卖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把提货单、仓单直接交给买方,即为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租赁合同,由卖方租赁标的物,则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标的物即为交付。本题表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成交),但买方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即为典型的占有改定。因此,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17.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地。诸如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问题,我们首先应该看题目中有没有约定或后来达成约定,再看交易习惯,也可以适用《合同法》62条。《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8.A【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问题。著作权侵权问题,考生可以从题目中各主体的行为入手,结合侵权的构成要件逐个分析。《著作权法》第10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19.A【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对宣告死亡申请人序列的掌握。宣告死亡第一序列的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后序列的申请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另宣告死亡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

20.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著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确定)等在著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故ACD三项不符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著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符合题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1.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2.D【解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该戏剧,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因此,选项D应选。

23.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本题中,“已经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应为无效,A项符合题意。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

24.B【解析】《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A项错误,而B项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其对合同成立的原因表述不正确,题干中合同的成立并不是因为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即使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题中情形下合同仍能够成立。本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此,D项错误。

2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由于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能够反映其真实意思,因此,继承法没有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某种程度上,三种遗嘱都反映了立遗嘱人把遗嘱继承的内容通口头表达出来。因此,立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形式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故本题答案为A项。

26.A【解析】本案涉及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甲从商家购得一辆汽车,甲与商家有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盼,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出售的车刹车不灵,是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负违约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项。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由厂家、商家负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是特殊侵权。所以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排除B、C项。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请求权,如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会使受害人得到双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所以D项错误。

27.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故A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由法律规定的,也有由当事人约定的,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没有特别约定时,除了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都属于个人财产,只有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项。

29.C【解析】本题考查遗产的继承问题。这类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分析继承的方式属于哪种方式,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2)分析继承人有没有继承的权利。(3)分析可供继承的财产。(4)遗产分配,要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玉凤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30.A【解析】本题考查胎儿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掌握继承的本质是做对题目的关键,胎儿出生后死亡应当发生继承,按照一般继承的方式分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判断题

31.×【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主体。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达成的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保证合同是作为第三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方式。因此,保证合同当事人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故此,本题说法错误。

32.√【解析】注意接受遗赠与此规定相反。如果权利人一定期间内不作出放弃或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在法律上视为放弃受遗赠。

33.×【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时的选择权归属。一份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担保该合同履行的定金条款,为了减少违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合同法规定两者只能选择适用。关键的问题是谁有选择权呢?《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以认定选择权在守约方。而本题的错误在于选择权属于违约方,故表述不正确。

34.×【解析】宣告失踪的目的是确定现有的财产法律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只有一个: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35.√【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被认为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表见代理首先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其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再次,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就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尽管如此,表见代理也不是有权代理,其本质还是无权代理。法律之所以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力,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本题判断正确。

36.√【解析】民法的词源是罗马法中的市民法一词。

37.√【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时,是以身份关系为标准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在继承关系上也是互相享有继承权。当然的成为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还有三种情况,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1)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主要抚养关系可以互相继承;(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3)发生代位继承时的代位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该题判断正确。

38.×【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关系是相互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即相邻权。该权利的发生不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是基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也可以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相邻关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发生的判断是错误的。

39.√【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

40.×【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和质权的性质。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的共性是同为担保物权,但其本质区别是权利的发生不同。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因此,该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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